发布时间:2025-12-19 来源:《农药科学与管理》2025年第12期 作者:李冰雪,赵永辉,刘雪科,刘东晖,吴进龙,姜宜飞 浏览次数:41
《农药科学与管理》2025年第12期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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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中相关杂质是农药安全性评价和农药登记管理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有效成分相比,部分农药杂质可能表现出明显的毒害作用,影响药剂的物理学特性或植物毒性,影响施药效果,或者在食品中产生残留,威胁环境安全和人类健康。鉴于农药相关杂质带来的潜在安全性问题,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以及主要发达国家对农药相关杂质的成分和限量都有着十分明确和严苛的要求。
1 杂质及相关杂质的概念
2017年实施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对杂质和相关杂质的定义如下:杂质是指农药在生产和储存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相关杂质是指与农药有效成分相比,农药在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所含有或产生的对人类和环境具有明显毒害、对使用作物产生药害、引起农产品污染、影响农药产品质量稳定性或引起其他不良影响的杂质。联合国粮农组织对相关杂质的定义则是对植物具有植物毒性、对粮食作物造成污染、影响活性物质稳定性或具有其他不利影响的杂质。欧盟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对于相关杂质的定义也都与上述基本一致。
总的来说,相关杂质的相关性主要集中在“相对于活性成分具有更强的毒性”,即产生比活性成分更严重的毒理学反应,或在使用中引起更严重的作物药害,或影响到产品储存、影响制剂的物理学特性,或可导致在食品和环境中更严重的有害物质残留。这种“相对毒性”的概念也决定了同一种物质相对于不同活性成分会有不同的界定结果。因此,面对不同活性成分中的同种杂质,其判定结果可能是相关或不相关,或者可能具有不同的相关杂质限量要求。
2 农药中相关杂质的限量统计
2.1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卫生组织 基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卫生组织(FAO/WHO)农药标准联席会议(JMPS)的规定[5-6],在缺乏数据或其他信息以支持更精确评估的情况下,JMPS通常会采用《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分类标准作为混合物中杂质的默认最大可接受限量。
具体标准如下:
(1)皮肤和眼睛刺激物:第1类10 g/kg;
(2)致敏化学品:第1A类1 g/kg,第1类和第1B类10 g/kg;
(3)致突变剂和致癌物:第1A/B类1 g/kg,第2类10 g/kg;
(4)生殖毒物:第1A/B类为3 g/kg,第2类为30 g/kg。
然而,如果能获得相关数据以计算出对整体危害不造成显著影响的最大可接受限值,则应优先采用该数据,而非GHS默认值。
此外,对于与活性成分具有相似毒性危害类型(即存在加和效应)的杂质,JMPS通常采用使活性成分总体危害增加10%的浓度作为其最大可接受限量。该10%的临界值同样适用于具备完整毒理学数据且活性成分与杂质具有可比较的ADI(每日允许摄入量)/ARfD(急性参考剂量)值的情况。如果缺乏可比较的毒理学数据,则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接受的最大浓度限量。由此可见,10%的危害增加幅度是判定杂质最大可接受限量的关键指标,代表了增加的危害可以被忽略不计,仍是可接受的情况;若超过此阈值,则不予接受。
如果缺乏可比较的毒性数值,则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接受的最大浓度限值。如果相关杂质的规格限值低于相关杂质的最大可接受限值,且已在常规生产中验证可行,JMPS通常会优先采用该限值。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通过FAO/WHO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PR)和 农药标准联席会议(JMPS),针对不同农药品种与剂型,在评定清单中明确了具体相关杂质及其限量。
2.2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认为与农药活性成分相比会对人类健康、环境或两者产生不利影响的杂质称为相关杂质。其《农兽药法典》(Agvet Code)中规定了基于毒理学、环境或质量原因而具有重要意义的相关杂质的名称及限量。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管理局(APVMA)还发布了具有毒理学意义的杂质名单(表1)。凡产品中含有该清单所列杂质(包括农药原料和生产中产生的),需提供杂质成分和含量。澳大利亚 APVMA有毒理学意义的杂质名单包括:
表1 澳大利亚APVMA规定的毒理学关注杂质清单

2.3 欧盟 根据欧盟法规(EU)No 283/2013,原药中含量≥1 g/kg的杂质定义为显著杂质。具有毒理学、生态毒理学或环境影响的杂质称为相关杂质,并规定其相关杂质即便含量低于1 g/kg也必须申报。此外,由于杂质产生受制造工艺和制造工厂的影响,欧盟规定农药产品申请过程中必须提交每个生产厂区的杂质信息。
依据法规(EU)No 540/2011,欧盟在对特定活性物质进行批准时,会为其相关杂质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最高限量。该法规适用于所有成员国,所规定的限量在欧盟全境具有强制性约束力。作为对上述统一法规的补充,德国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BVL)在授予具体植物保护产品国家授权时,有权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欧盟法规未涵盖该杂质)设定额外的最高限量。因此,在德国市场使用的植物保护产品,其原药中的相关杂质必须同时符合欧盟与德国国家层面的限量要求。值得注意的是,BVL对其《杂质清单》保持较高频率的动态更新,目前该清单的最新版本为2025年7月发布的杂质表(Table of Impurities,July 2025),代表了截至该时点的最新监管要求。
2.4 中国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定,原药登记中全组分分析试验应对可能存在的以下杂质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苯胺和取代苯胺类、硫酸二甲酯类、二氯联苯三氯乙烷(DDT)类、乙撑硫脲(ETU)和丙烯硫脲(PTU)类、卤代二苯并二噁英类、卤代二苯并呋喃类、肼和取代肼类、亚硝胺类、有机磷酸酯氧化物类、四乙基硫代二磷酸盐(治螟磷)类、有机磷酸酯和氨基甲酸酯的亚砜和砜化物类、氯化偶氮苯类、甲基异氰酸酯类、多氯代联苯(PCBs)和六氯苯(HCB)类、苯酚类。同时也要求从化学理论、原材料、生产工艺等方面对分析检测到的和推测可能存在的杂质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并且明确要求含相关杂质的产品应规定其最高含量(以质量分数计)。此外,还需要提供相关杂质的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并出具检测方法验证报告。
《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指南》进一步要求,除对有效成分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外,对相关杂质和含量达到0.1%及以上的杂质也要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其中,杂质的定性分析应提供原药中杂质的紫外光谱、红外光谱、核磁共振谱和质谱中至少一种定性试验方法及色谱保留时间、解析过程、结构式、通用名称或化学名称及相关谱图。定量分析则需要采用标准品对照定量法,测定5批次原药中相关杂质和含量≥0.1%的其他杂质的质量分数,且分析方法应进行确认。
我国制定的国家标准、农药行业标准及化工行业标准中,对不同剂型与规格农药产品的相关杂质限量也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农药品种的相关杂质及其限量,可通过查阅相应的产品标准予以明确。
3 国内外农药产品中杂质限量信息汇总
本研究系统统计了截至2025年10月的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德国、澳大利亚以及中国现行国家标准、农药行业标准与化工行业标准中的相关杂质限量信息,共获得有效数据2195条。
首先,按照农药剂型对杂质信息数量最多的15种剂型进行统计,发现无论是FAO/WHO还是其他国家和组织,均将原药的杂质控制置于最核心的地位,其相关规定数量显著高于其他剂型(图1)。这与原药作为所有制剂基础的特殊地位相符,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杂质是保障农药产品安全性与有效性的关键环节。

图1 不同农药剂型相关杂质规定数量分布
进一步对统计结果中262种原药的杂质限量要求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其中有62种农药(约占23.7%)在所统计的国家和组织中对杂质存在不同的限量要求,本文选取了以下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以说明管控种类分歧与限量数值冲突等核心现象(表2)。分析显示,这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对大部分相同农药所管控的杂质种类高度重叠,表明全球主要监管体系在识别关键风险杂质方面已形成显著共识。一方面,差异体现在所管控的杂质种类不同。例如代森锌原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关注其重金属砷的残留,要求浓度低于250 mg/kg;而澳大利亚则重点关注其代谢产物乙烯硫脲,规定含量须低于3 g/kg。反映不同地区在风险评估重点上的区别。另一方面,具体限量数值也存在广泛差异。以百菌清中的六氯苯为例,FAO与中国国标限量为0.04 g/kg,而澳大利亚为0.1 g/kg,后者为前者的2.5倍,体现出不同风险评估结论或管理政策在执行中的分歧。
综上所述,全球农药杂质管控呈现出“源头管控趋同、风险识别共识、限量数值分化、管控项目互补”的整体特征。
表2 部分原药相关杂质限量要求的中外对比

4 国内相关杂质管理的建议
目前,我国在农药登记评审过程中,对已登记有效成分中的相关杂质有明确的清单要求(未规定限量),特别是对于原药中的杂质鉴定与限量提出了明确且具体的规定,安全性评价体系亦不断完善。然而在现实应用层面,我们也面临着不少问题。其一,检测能力有待提升,相关杂质含量低、鉴定难度大,常用技术包括 GC-MS、LC-MS、FTIR、NMR等,对实验室设备与方法开发能力提出较高要求;其二,随着生物农药等新型药剂的发展,其相关杂质鉴定与限量标准亟待建立,监管体系需同步完善;其三,和国际上面临的问题一样,受商业敏感性限制,部分相关杂质与限量数据未公开,导致登记信息与实际产品之间存在差异。
为应对上述挑战,建议从以下方面持续推进:加强杂质基础研究与检测技术开发,推动方法标准化与设备普及;建立新农药杂质预警与评估机制,实现“研-登-管”协同;推动国内外标准互认与数据共享,提升我国农药产品的国际适配性与竞争力;强化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引导企业将杂质控制纳入从研发到生产的各环节。
在全球农药管理趋严的背景下,系统构建基于科学、兼顾国际视野的杂质控制体系,不仅是保障农产品安全与环境健康的必要举措,也是提升我国农药产业质量与国际竞争力的战略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