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第十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六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17个新农药产品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实名反馈(包含反馈人姓名、所在单位及联系方式,对未实名反馈的,将不予以回复)。公示时间:2025年07月09日至2025年07月15日。联系单位: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综审处(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邮编:10
2025-07-09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登记证持有人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请登记证持有人认真核对持有登记证的有效期,临近届满且符合现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请注意合理安排登记延续申请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服务,现友情提示距有效期届满4个月的部分农药登记证有关信息(见附表)。本信息仅供
2025-07-03
董月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事服务中心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指导服务布局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持续推动农事服务中心建设相关工作。一是深化调查研究。自2024年10月
2025-07-19
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农药科学减量使用,针对当前农药颗粒剂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对农药颗粒剂产品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仅受理、批准特定用途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目录见附件)。用途为目录第三项、第四项的农药颗粒剂产品,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且推荐用量不高于相同有效成分其他剂型农药用药量。
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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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各有关单位、专家: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任务要求,对《农药中文通用名称》(GB4839-2009)进行修订,秘书处前期启动了标准草案的编制工作,形成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建议反馈表(见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征集时间:2025年6月6日-2025年7月5日电子邮箱:pesticidestandards@163.com联系电话:010-
2025-06-06
一、农药登记信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批准广东立威化工有限公司等212家企业的336个农药产品登记,山东省泗水丰田农药有限公司等133家企业的223个农药产品登记变更。对批准登记及登记变更产品颁发农药登记证、不再核发纸质标签。标签具体内容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页面的农药行政审批信息发布查询,也可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批准大连广达农药有限责任公司等316家企业的570个农药产品登记延续。核发《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延续5年。 附件:农药登记延续信息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2025年5月30日 请点击此处阅读原文并下载附件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兴发集团农药测试中心证书信息变更情况予以公布。 附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信息变更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2025年5月30日 请点击此处阅读原文并下载附件
2025-05-30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评审通过认定的12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予以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反映。反映人需用真实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6日 联系单位: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电话:010—59192810 传真:010—59191875 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