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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混配制剂的环境风险评估问题

发布时间:2023-12-20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浏览次数:4366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3-12-20 4366

问题描述:

参照NY/T 2882.9 《农药登记 环境风险评估指南  第9部分:混配制剂》对混配制剂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对风险管理的技术要求是什么?

参考答复:

按照现行的评审技术要求,仅当混配制剂中的一种或多种有效成分涉及新农药、新使用范围、新使用方法等“三新”情况时需考虑是否按照NY/T2882.9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具体判定方法如下:

1) 如果混配制剂中涉及“三新”有效成分单独评估风险不可接受,无需按NY/T2882.9进一步评估,直接判定为制剂风险不可接受;

2) 如果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单独评估RQ ≤ (1/有效成分数量),模型偏差率MDR≤5且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各有效成分之间可能产生协同增毒作用,直接判定为风险可接受,否则应按照NY/T2882.9进行评估;

3) 如果混配制剂中不涉及“三新”的有效成分A单独评估风险不可接受、涉及“三新”的有效成分B单独评估RQ风险可接受,需计算MDR。当MDR≤5,无需继续进行评估;当MDR>5,需按照NY/T2882.9进行完整评估并计算毒力单元(TUi),若毒性不是由A主导(TUA/TUS≥90%),则需进一步证明混配制剂的安全性。

 


 

  

——Ci  指组分i的浓度

——ECxi  指组分i的x%效应浓度终点值

——TUi  指混配制剂中某一成分的毒力单元,即等于Ci /ECxi

——TUS  指毒力单元之和

判断标准:  Tui / TUS≥90%,可认为组分i 主导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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