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13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浏览次数:15062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4-06-13 15062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农药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农药登记的,境内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境外企业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
申请变更或者延续的,由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向农业农村部提出。
申请人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等确定农药登记种类,按相关规定填写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申请资料。提交的纸质资料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资料装订方式的通知》要求制作装订。
申请人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应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信息申报,平台申报的电子信息应和申请农药登记所提交的纸质资料信息一致。关于受理相关的具体事宜详见农业农村部网站“政务服务”栏目。
申请人可通过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农药登记申请的受理情况和办结结果。
自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受理申请或收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资料后,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按照农药窗口接收资料的先后次序,按批次集中开展并完成技术审查工作,同批提交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原则上,申请农药登记的(不包括仅限出口和新农药的登记申请),完成技术审查时间约为7-8个月;申请农药登记变更和仅限出口登记的,完成技术审查时间约为4-5个月;申请新农药登记的,按照受理农药登记申请的先后次序完成技术审查,并依据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安排提交会议评审。
为减少企业重复申请,更好服务行业。我所明确了技术审查中企业补充资料的适用范围、确定程序、通知要求等。针对农药登记技术审查中发现的非原则性的、不需要开展任何试验的问题,在满足技术审查时限要求的前提下,可通知申请人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情形包括申请资料中存在笔误、装订缺页、计算错误以及需要申请人做出书面解释说明的等。
技术审查中补充资料的程序如下:
(1)适用补充资料的产品确定。技术审查人员针对专业评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处长审核后确认“补充资料”,并提交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会审议确定,同时报农药管理司备案。
(2)补充资料通知的发送。依据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会审议结果,统一制作《关于对申请农药登记产品补充资料的通知》;对境内申请人补充资料通知由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发送通知,对境外企业补充资料通知由我所通过邮箱发送。
(3)补充资料的接收和评审。申请人接收到补充资料通知后,应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限、方式提交相应的资料,未在规定时间补充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补充资料机会;补充资料接收后,将按照评审程序再次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内容仅限书面通知中提出的补充资料内容。
需要补充资料的产品,技术审查时间较同时期受理产品延后1个月完成。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信息公开栏目—公示公开”上公示拟批准登记农药产品信息。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实名反馈(包含反馈人姓名、所在单位及联系方式,对未实名反馈的,将不予以回复)。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综审处(邮编100125);
电话:010-59194015;
传真:010-59194063;
电子邮箱:icamags@agri.gov.cn。
公示期间需处理反馈意见和个别需要协商讨论的产品,农药登记申请审批结果公布时间相对延长。
农业农村部在网站上公开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信息,公众和申请人可通过“农业农村部官网—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通知公告”查询农药登记信息。
申请人可以就农药登记申请受理、研发、审查相关事宜进行咨询和交流,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农药登记申请受理问题咨询
申请人可向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通过电话或者现场咨询,原则上咨询范围包括农药登记资料装订方式、农药登记申报流程等非技术类问题。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
电话:010-59191817,010-59191803;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00。
(二)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
农药登记信息员、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联系人在农药登记、登记试验、登记试验单位认定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可通过技术咨询邮箱进行反映。鉴于部分咨询问题涉及多个专业方向,需要进行研究和商讨,问题回复时间可能延迟。共性和热点问题将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服务大厅—技术咨询邮箱问题回复”进行发布。具体程序请参照《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开通技术咨询邮箱的通知》。
(三)农药登记申请前关键技术问题咨询
申请人对于新农药、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过程中遇到与登记有关的技术问题,需要面对面沟通交流的,可向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企业开放日”申请。具体程序请参照《关于开展“企业开放日”活动的通知》。
(四)优化评审工作与推动行业绿色发展
农药登记主体、试验单位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等技术评审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对评审工作以及推进农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议可通过“所长接待日”进行交流探讨,接待日现场不进行技术问题答疑。具体程序请参照《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关于设立“所长接待日”的通知》。
(五)办结意见异议咨询
申请人在收到农业农村部的具体办结意见时,若对具体意见有疑问或异议,可通过来函形式与我所进行咨询沟通,我所会就专业技术问题,指派专人与来函人进行书面或电话交流。涉及政策问题,我所将请示有关行政部门后,以书面回函形式答复来函人。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邮编100125);
电话:010-59194067。
注意事项:
(1)文件邮寄应注明“办结意见异议咨询”字样。
(2)除特殊情况外请勿多种渠道提交来函,避免重复提交浪费资源。
(3)来函应主旨明确,语言通顺,一函一事。
(4)请在来函中注明相关农药登记申请的受理号、产品名称、申请事项、办结意见等信息。准确、完整、清楚描述对办结意见有疑问或异议的理由,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5)来函文尾落款处须加盖行文单位的正式公章,并标注落款日期。
(6)来函中请务必注明联系人姓名及手机号、座机号等联系方式,以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