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拟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提出如下要求。 一、农药制剂产品应当标注所用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相关内容可以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体现,由该制剂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对真实性负责。 二、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 三、农药产品
2025-05-29
发布时间:2024-08-22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浏览次数:6238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24-08-22
6238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评审通过认定的7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实名反馈(未实名反馈的,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8月29日
联系单位: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电话:010–59192810
传真:010–59191875
邮箱:pmd@agri.gov.cn
附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及试验范围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