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11号
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农药科学减量使用,针对当前农药颗粒剂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对农药颗粒剂产品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仅受理、批准特定用途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目录见附件)。用途为目录第三项、第四项的农药颗粒剂产品,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且推荐用量不高于相同有效成分其他剂型农药用药量。
2025-06-24
发布时间:2024-09-27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作者:综合审评处 浏览次数:4286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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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许可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第十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14次执行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申请登记的239个农药产品、180个登记变更农药产品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实名反馈(包含反馈人姓名、所在单位及联系方式,对未实名反馈的,将不予以回复)。
公示时间: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0月9日。
联系单位: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综审处(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邮编:100125)。
电话:010-59194015
传真:010-59194063
电子信箱:icamags@agri.gov.cn。
附件:
拟批准登记农药产品名单
拟批准登记变更农药产品名单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