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11号
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农药科学减量使用,针对当前农药颗粒剂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对农药颗粒剂产品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仅受理、批准特定用途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目录见附件)。用途为目录第三项、第四项的农药颗粒剂产品,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且推荐用量不高于相同有效成分其他剂型农药用药量。
2025-06-24
发布时间:2025-03-14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浏览次数:3273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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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评审通过认定的22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2家注销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资质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反映。反映人需用真实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20日
联系单位: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电话:010–59192810
传真:010–59191875
邮箱:pmd@agri.gov.cn
附件:
1. 认定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及试验范围
2. 注销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及试验范围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25年3月13日